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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煤炭浮沉試驗方法執行國標代號GB/T478-2008
2、煤炭浮沉試驗方法適用范圍
本方法規定了煤炭浮沉試驗的煤樣、設備(器具)與儀器、重液配制、試驗準備、試驗步驟、分析化驗項目和結果整理。本方法適用煙煤和無煙煤,褐煤可參照實行。
3、煤炭浮沉試驗方法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方法。
3.1大浮沉:對粒度大于0.5 mm的煤炭進行的浮沉試驗。
3.2小浮沉:對粒度小于0.5 mm的煤炭進行的浮沉試驗。
4、煤樣
4.1、大浮沉
4.1.1、原煤
原煤各粒級煤樣小質量參照表1執行。
表1給定粒級煤樣的小質量 粒級上限/mm 小質量/kg 粒級上限/mm 小質量/kg
300 500 25 15
150 200 13 7.5
100 100 6 4
50 3 3 2
4.1.2、選煤廠產品
4.1.2.1、精煤、中煤和矸石因密度組成分布不均(集中于某些密度級),為保證試驗結果的正確和各密度級有足夠的分析試樣,所需煤樣質量應適當增加,增加量一般要大于表1給定量的50%。
4.1.2.2、物料一經流出選別作業,應盡可能快地采樣、試驗。
4.1.3、選煤廠檢查試驗
進行選煤廠技術檢查時,有些試驗項目,例如:快速浮沉,煤樣質量可低于表1的規定。
5、設備(器具)與儀器
5.1、大浮沉
5.1.1、重液桶:用耐腐蝕材料制成,桶高500 mm~600 mm,容積不少于50 L。
5.1.2、網底桶:用耐腐蝕材料制成,圓柱形,桶高比重液桶高50 mm,直徑比重液桶約小40 mm
上口帶有提把,桶底用網孔尺寸為0.5 mm的金屬絲編織方孔網制成。
5.1.3、密度計:分度值為0. 002 g/cm 。
5.1.4、干燥箱:自控溫度,帶鼓風機。
5.1.5、電子秤或臺(案)秤:大稱量為500 kg(或200 kg)、100 kg、20 kg、10 kg和5 kg的各一臺,其感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每次過秤的試樣質量不應少于大稱量的1/5。
表2稱量器具精度 大稱量/kg 總量(小刻度)/kg
500 0.2
100 0.05
20 0.01
10 0.005
5 0.005
5.1.6、托盤(電子)天平:大稱量為1 kg,感量0.001 kg。
5.1.7、撈勺:用金屬絲編織成網孔為0.5 mm的方孔制成。
5.1.8、盤子:用耐腐蝕、耐熱材料制成。
5.1.9、煤泥桶:規格與重液桶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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